法律出版社大众出版编委会编的《物业管理条例(实用问题版)》(2版增订版)认为,电梯属于物业管理区域共用设施、属于业主共有财产,业主对其享有共同的管理权利和承担共同维护的义务。业主不能以放弃权利而不履行义务,一楼业主以不使用电梯为由,拒绝承担电梯运行和养护费,显然于法无据。当然,由于一楼业主使用电梯情况较少,其能否可以不交纳电梯运行费,可以通过业主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进行决议表决。
本号大体上是认为上述有关观点的,理由如下:一是共治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这就明确了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当然包括电梯等特种设备,依法应当属于业主共同共有。
二是共建共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这里也明确了业主应对有关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享有权利,同时相对应承担相关义务,并且不能单方以放弃权利为由而拒不履行义务、承担责任。
因此,电梯作为业主共有设施设备的共同共有的财物,其运行、养护和维修等费用依法应由业主负担、由有关受益业主分摊,也就是说由业主支付有关费用。同时,基于一楼住户确保相对其他楼层住户对电梯的需求次数没有那么频繁,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在物业服务合同、业主管理规约等都会作出相应的约定或调整,减免一楼住户对电梯运行和养护等的有关费用。这也是尊重客观实际、实事求是从而作出的调整,也是相当具有人性化的,应当得到理解和支持。
当然,肯定有了解相关*策法规的朋友会提出异议,说本号简直狗屁不通、“物业代言人”,更可能会遭受一招草泥马。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也就是说,包括电梯在内的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都应该纳入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这就已经囊括在了业主交纳的物业费当中的了,因此不应当再向业主收取。那真的是这样吗?本号有一些不同的意见。
第一,回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该法条规定的是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的一般构成,并不是强制性规定,共用设施设备如电梯运行产生的电费及其维护费是否纳入物业费,应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予以约定,由合同当事人依照诚实信用和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纳入。
第二,参照有关地方性规范文件。例如《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小区的共用水电费分摊问题,由各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这就是说,小区的有关共用水电费应当依法进行分摊,如果由物业服务企业负担,就不存在所谓的分摊的了。结合云浮市物价局、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转发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小区的公共水电分摊,按照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电梯的电费按月实际发生的电费由本单元住户按户分摊(或按建筑面积分摊),分摊计算办法:1楼住户不分摊;2楼以上住户分摊时可适当考虑楼层的因素,每高一层按递增1%的方法计算。这就非常明确了,电梯等业主共用设施设备产生的运行电费,由受益业主分摊。
又如《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物业服务收费*府指导价的住宅区,电梯、水泵运行维护费可依据其实际支出,按建筑面积或户合理分摊,具体办法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协商达成一致之前,电梯、水泵运行维护费执行*府指导价。这也明确电梯等有关共有设施设备运行维护费按建筑面积或户由业主合理分摊,具体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第三,按照行业交易习惯和实际情况。目前物业服务行业的现状均是对有关共有设施设备的运行和维护费用进行分摊,一是物业服务企业在订立物业服务合同时并没有将该部分费用纳入物业费当中,否则现行的物业费标准将远远未能维持管理。二是前期物业服务阶段根本就无法确认广大业主的生活和使用习惯,较难预测将来可能产生的费用数量,这就容易引发另一面风险,宁愿订立合同时约定多收,也不能让经营亏本。三是据实结算是相对来说较为公平的,也是较为符合实际的,多收少收对任何一方来说都是有违公平原则的。
综上所述,本号认为,一楼业主应当依法负担有关电梯运行和维护费用,但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之间协商确定一楼业主无需负担的,则应按照约定执行。同时,通常情况下,关于共有设施设备运行和维护费用,依法应当由业主共有负担、有关受益业主分摊,但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另有约定的除外。
好了,今天就和大家分享到此,我们下回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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