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年,张某在未取得养殖证的情况下,在广东省云浮市某水库建造网箱,进行渔类养殖生产。截至年,张某在该水库建造了养殖网箱12个,面积达平方米。
年1月,县政府发出《关于整治水库网箱养殖的通告》,通告载明,为保护水库水源,全县停止网箱养殖,已经存在的网箱,要于年4月前自行清理,逾期不自行清理的,将依法处理。
年5月,县渔业局向张某发出《限期拆除网箱养殖设施通知书》,敦促张某于年6月前自行拆除网箱养殖设施。年9月,县渔业局向张某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张某仍没有自行拆除网箱养殖设施。
年10月8日,县渔业局强拆张某水库网箱10个,面积平方米。于是张某向法院起诉。
二、案情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一是县渔业局强拆张某网箱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二是张某请求赔偿因强制拆除网箱造成的损失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执行行为前,应当书面催告当事人,并给予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的权利。经催告仍不履行的,行政机关作出书面强制执行决定,需要强制拆除的,行政机关应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才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本案中,县渔业局在强制拆除张某网箱前并未进行催告,其强拆行为并不符合法定程序。故,县渔业局强拆张某网箱的行为违法。
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当事人请求国家赔偿应当以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为前提条件。本案中,张某在水库从事养殖生产,未经任何批准手续,也未依法取得养殖证,属于非法养殖。因此,张某被拆除的网箱养殖设施,包括其中的养殖鱼类,不属于其合法权益,故,张某不能依法获得国家赔偿。
三、法院判决
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网箱养殖设施的行为违法。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