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期带大家
了解了“三清三拆”中的合同纠纷案
今天,给大家介绍一起继承纠纷案件
看法官如何化解矛盾修复亲情
案情回顾
被继承人王某与李某是夫妻关系,双方生育有王大、王二、王三、王四四个儿子。王大婚后与父母分开生活,但没有分家析产,而王某夫妇一直与王二、王三、王四共同生活。王某名下有三处土地使用权,王某生前没有立下遗嘱或者遗赠协议。
王某去世后,王大与李某、王二、王三、王四因继承问题发生纠纷,在长达五年的时间里经当地基层组织多次调解均不能达成协议,故王大向云浮市云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处理。王大认为,土地使用权①属于王某夫妇、王大夫妇及其他三个兄弟的家庭共有财产,土地使用权②属于王大夫妇与李某及其他三个兄弟的家庭共有财产,土地使用权③属于王某夫妇、王大夫妇、王二的家庭共有财产。李某、王二、王三、王四则认为上述土地使用权均为王某夫妇的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裁判要旨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1
土地使用权①为宅基地,应认定为家庭共有财产,理由是: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及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宅基地由村民按户申请使用,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土地使用权①在申请时是以户为单位来申请使用村集体的土地,且申请表上载明了全部家庭人口的人数,故该财产属于家庭共有财产。
2
土地使用权②③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及第十七条的规定,该两处土地登记的权属人均为王某,故可以推定王某为上述财产的权利人。同时,该两处土地是通过购买所得,其购买的时间均在王某与李某的婚姻存续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应认定上述两块土地属于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王大虽认为其对上述财产由出资,但李某等人对此予以否认,王大提交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其上述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王大对此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因此,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判决案涉三处土地使用权归李某、王二、王三、王四所有,由李某等人向王大支付相应的财产折价款。
双方当事人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案经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法治意识的提高,涉及农村房产、土地继承纠纷的案件日益增多。这些矛盾的化解,不能简单地“一判了之”,而是应当将消除对立、恢复感情、实现和解作为解决纠纷的最终目的和价值取向,尽可能实现案结事了,促进家庭和谐和乡村稳定,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有力支持。
法官后语
家事案件所处理的是家庭成员之间的纠纷,当事人关系近、情感性较强,如果处理不好将会对家庭的和谐与稳定产生不利影响。
因此,承办法官认为,如果只是简单地将案涉遗产按份额划分,则虽然案件审结,但当事人的实际问题仍然没有解决,而如能成功调解,不仅可以解决当事人的诉求,更可以促成大家庭重建亲情、和谐相处。为了本案的纠纷得到妥善的解决,案结事了,尽量不影响到家庭和睦,在处理时一定要立足亲情,努力寻找调解突破口,争取使当事人协商解决。
事实上,本案的争议要调解起来难度相当大。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已经持续数年,经当地基层组织的多次调解,双方的矛盾不但没有得到解决反而更加激化,已极大地影响了当事人之间的母子感情、兄弟感情。在认识到这一点之后,承办法官决定从唤醒亲情入手:
首先,多次对当事人进行“背对背”调解,引导他们忆起纠纷发生前家庭和睦的美好过往以及纠纷发生后家庭不睦对自身所造成的经济、精神等方面的压力。
其次,耐心释法,唤起当事人对和睦家庭的向往。在承办法官作了多次工作之后,双方的态度终于有所缓和。
然后,承办法官再接再厉,召集双方到庭进行调解。到庭后,王大的一句“每年过年时看着其他人家里都和和睦睦、开开心心吃团年饭,而我们家各过各的,已经好长时间连坐下来好好说话都没有”让每个当事人都潸然泪下。
最终,双方当事人就该案达成了调解协议。
家是生命之所,家风纯正,才能雨润万物。促进农村家庭的稳定和谐,对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因此,在处理家事案件的时候,应当把握“调解优先”的精神实质,立足于彻底解决纠纷,处处为当事人利益着想,既有利于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亲情与家庭和睦这一更高的“利益”,弘扬“和为贵”的家庭伦理和社会价值。
来源: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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