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

首页 » 常识 » 诊断 » 关于对云城区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三年以来
TUhjnbcbe - 2022/11/25 22:48:00

全区广大人民群众:

为迅速落实*法队伍教育整顿中央督导组反馈问题整改,根据云浮市扫除恶黑办关于各县(市、区)应将各地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破获并已办结(已判决)的涉黑涉恶案件再公开再接收群众监督的通知要求,现将云城区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三年以来破获并已办结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1宗和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3宗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一、刘镜西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

(一)基本案情

年至年间,以刘镜西为首的“刘氏兄弟”涉黑犯罪组织,最初以云浮市云城区高峰街道洞殿村作为据点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之后该组织又先后成立云安县金盛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明豪材料贸易部、泳壕贸易有限公司等作为据点,招募、笼络多名刘氏家族兄弟,网罗社会闲散人员和有违法犯罪前科人员加入公司,最终形成了以刘镜西为组织者、领导者,以刘强为骨干成员,以刘国明、朱永锋、刘伟良等人为一般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以洞殿村、高峰街为中心,通过把持基层*权以及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从而谋取经济利益和壮大组织影响力,并对洞殿村实施非法控制,该组织人员的行为符合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四个特征。市公安局云城分局于年4月1日成立“”专案组,专门负责侦办刘镜西等人一系列违法犯罪案件。

(二)审判结果

年6月29日,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刘氏兄弟”涉黑案作出二审判决,判决被告人刘镜西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等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判决刘强、刘国明等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判处刘强、刘国明等15人一年三个月至十五年不等幅度有期徒刑,判令刘镜西、刘强、刘国明依法赔偿因污染环境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万余元。

(三)保护伞情况

云城区高峰街道洞殿村委会原主任刘某身为中共*员,违反组织纪律,实施拉票贿选破坏选举;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职务侵占以及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涉黑涉恶严重犯罪活动,且为其组织成员充当“保护伞”。年11月22日区纪委常委会议(区监委委务会)审议,决定对刘某立案审查。经审查,于年6月19日开除*籍处分。

云城区高峰街道洞殿村委会原副主任游某东、云城区高峰街道洞殿村委会原委员温某娟、游某财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侵占集体资金;违反群众纪律,充当涉黑犯罪势力“保护伞”,参与及配合刘某违规发放村集体收入,侵吞集体财产,为刘某实施涉黑犯罪提供支持。年11月22日,经区纪委常委会议(区监委委务会)审议,决定对游某东、温某娟、游某财立案审查。经审查,于年6月19日开除*籍处分。

二、以邓日志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

(一)基本案情

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在侦办邓日志(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人)等人系列案件中,发现邓日志等十几人或分或合在云城区范围内进行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于年2月至3月期间在云城区云城街道、南盛镇和罗定市城区等地非法拘禁和殴打他人,于年8月期间在云城区云城街道城北村委秋龙田水电站水陂上游故意毁坏秋龙田、石门头村民安装的水管,于年11月期间在云城区酒吧街翡翠明珠酒吧寻衅滋事,于年4月期间在云城区高峰镇高峰村委某处房屋开设*场。年7月13日,市公安局云城分局对邓日志等人涉恶犯罪集团立案侦查。

(二)审判结果

经云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于年12月4日判决被告人邓日志犯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判决方伟等17名被告人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罪,判处九个月至二年七个月不等幅度有期徒刑。

三、以陈文聪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

(一)基本案情

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在侦办陈文聪(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南盛镇人)、区天雄等人系列案件中,发现陈文聪等二十几人经常纠集在一起,长期盘踞在云浮市云城区,于年12月份至年10月期间在云浮市云城街道酒吧街、裕华街、玉皇路歌汇KTV等地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开设*场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逐渐形成了以陈文聪为首要分子,区天雄等人为重要成员,冯志其、李志雄和李惠东等人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市公安局云城分局于年9月26日对陈文聪等人涉恶犯罪集团立案侦查。

(二)审判结果

经云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于年12月31日判决被告人陈文聪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判决区天雄等23名被告人犯聚众斗殴罪等罪,判处十一个月至七年八个月不等幅度有期徒刑。

四、以肖发清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

(一)基本案情

年10月至年2月期间,肖发清、莫有鹏(另案处理)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罗哲、李炳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在罗定市黎少镇榃卜桥附近或高速公路上等地方,多次有组织地实施以“公安执法”的名义,通过拦截其怀疑运输走私物品的车辆后向货主勒索的方式,威逼货主支付钱财以躲避“公安机关”的查处,且数额特别巨大,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在此过程中逐渐形成以肖发清、莫有鹏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年2月8日罗定市公安局对该案立案,同年3月10日由云浮市公安局指定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管辖,11日罗定市公安局将该案移送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办理。

(二)审判结果

经罗定市人民法院审理,于年12月8日判决被告人肖发清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判决林新才等5名被告人犯敲诈勒索罪等罪,判处五年至八年四个月不等幅度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

五、监督举报

现对以上案件向社会接受再监督再举报,群众如有发现以上案件还有其他违法犯罪分子或“保护伞”未受到处理的,在年6月30日前可通过以下联系方式进行举报:

云浮市*法队伍教育整顿办举报-,举报邮箱:广东省云浮市档案馆一楼大堂(号邮*信箱,电子邮箱:yfzfdwjyzd

.
1
查看完整版本: 关于对云城区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三年以来